【问答】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日期:2026-10-09 19:02 | 人气:
原标题:【问答】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分三种情况。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了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上海人社微信公众号)
(王旭)